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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武汉宝威典当有限公司、吕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宝威典当有限公司,吕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91号申请人武汉宝威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吕宙,女,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申请人武汉宝威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宝威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吕宙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因被执行人吕宙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吕宙拥有的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新坳村东方佳园5栋1单元9层2室房产(评估价53.72万元)。现买受人杨雄(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人民币551784元予以购买。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吕宙现已履行完毕。案件款已发放给申请人武汉宝威典当有限公司,申请人武汉宝威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小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