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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榆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吉林省宏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吉林省宏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815号原告榆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法定代表人李辉,系主任委托代理人左远德,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宏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戈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诉被告吉林省宏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榆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撤诉。审 判 长  刘立勋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人民陪审员  左海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