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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财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施云清、何兰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云清,何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财保133号申请人施云清,女,192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丽,北京纵横(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兰,女,195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施云清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何兰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进行查封。担保人杨静怡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产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施云清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杨静怡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何兰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施云清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施云清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