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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3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3197徐信华与陈廷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信华,陈廷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3197号原告:徐信华,男,1967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明,苏州市吴中区长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廷彪,男,196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信华诉被告陈廷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信华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信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信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25元,由原告徐信华负担。审 判 长  詹立平代理审判员  张 望人民陪审员  戴道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