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3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3197徐信华与陈廷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信华,陈廷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3197号原告:徐信华,男,1967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明,苏州市吴中区长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廷彪,男,196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信华诉被告陈廷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信华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信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信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25元,由原告徐信华负担。审 判 长 詹立平代理审判员 张 望人民陪审员 戴道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