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4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梁作民、叶玉芙等与平阳县昆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作民,叶玉芙,平阳县昆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4615号原告:梁作民,男,195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叶玉芙,女,195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平阳县昆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01642-3,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兴鳌东路。法定代表人:陈庆育,总经理。原告梁作民、叶玉芙与被告平阳县昆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原告梁作民、叶玉芙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作民、叶玉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梁作民、叶玉芙承担。审 判 员 黄陈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兆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