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胜利与折世平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利,屈罕人,折世平,刘青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259号申请执行人张胜利,男,汉族,1968年10月出生,陕西省人。申请执行人屈罕人,男,汉族,1953年10月出生,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折世平,男,汉族,1962年3月出生,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青娥,女,汉族,1965年7月出生,籍贯、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折世平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821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折世平、刘青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折世平、刘青娥向申请人张胜利、屈罕人偿还欠6039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执行费837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折世平、刘青娥所欠申请人张胜利、屈罕人剩余购房款60396元,被执行人折世平、刘青娥于2017年7月14日当庭给付4万元,剩余20396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申请人张胜利、屈罕人当日交还被执行人折世平、刘青娥房产证等证件,案件受理费2050元被执行人折世平、刘青娥承担(已兑付),执行费837元由被执行人折世平、刘青娥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文甫助理审判员 杨艳霞审 判 员 任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敏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7月14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参加人:审判长刘文甫审判员任彦军杨艳霞记录人:李敏评议如下:杨艳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821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折世平、刘青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折世平、刘青娥向申请人张胜利、屈罕人偿还欠6039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执行费837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折世平、刘青娥所欠申请人张胜利、屈罕人剩余购房款60396元,被执行人折世平、刘青娥于2017年7月14日当庭给付4万元,剩余20396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申请人张胜利、屈罕人当日交还被执行人折世平、刘青娥房产证等证件,案件受理费2050元被执行人折世平、刘青娥承担(已兑付),执行费837元由被执行人折世平、刘青娥承担。任彦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刘文甫:同意。评议结果:终结本院(2017)陕0821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