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4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甘肃和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刘雄伟;李永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和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雄伟,李永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4227号原告:甘肃和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魏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赟。被告刘雄伟。被告李永平。原告甘肃和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雄伟、李永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和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甘肃和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