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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0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小勇与惠菊菊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菊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0执315号执行申请人:惠小勇,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惠菊菊,女,199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惠小勇与惠菊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惠菊菊于陕西省清涧县宽州镇师家园则村有征地补偿款收入,本院予以冻结、划拨。执行费1850元,由惠菊菊承担,本院予以免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0830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祖庆执行员  刘 波执行员  贺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