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许庆丰与王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庆峰,王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953号申请执行人:许庆峰,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王坤,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许庆峰与申请被执行人王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承担本息及诉讼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无能力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大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