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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严光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光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3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光林,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江西省鄱阳县。2008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光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光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1、2017年4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严光林在本县武康街道佳得利商贸城22幢3-1号天天乐棋牌室内,采用撬锁等手段,窃得失主许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2、2017年4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严光林在安吉县递铺镇祥和路409号至尊棋牌室内,趁失主竺某熟睡之际,窃得金色苹果6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000元。3、2017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严光林在安吉县昌硕街道特色街22号美相随美容会所内,趁失主陈某不备,窃得白色VIV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700元。4、2017年4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严光林在安吉县递铺镇苕溪路651号兄弟阁土菜馆内,趁失主王某不备,窃得金色苹果6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500元。综上,被告人严光林盗窃作案共4起,价值共计人民币8200元。案发后,被告人严光林退出赃款人民币3300元,公安机关追回赃款人民币2700元、白色VIVO手机1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1部,均已发还失主。被告人严光林已取得失主许某、竺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严光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犯罪记录查询、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退赃申请书、收条、失主许某、竺某、陈某、王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辨认照片、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光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严光林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严光林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退出赃款,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光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文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