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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55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高木、朱文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高木,朱文英,杨培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558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高木,男,194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朱文英,女,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杨培夫,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刘高木与被执行人朱文英、杨培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1民初5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归还借款本金62万元、至2016年5月10日止的利息370150元及约定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185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文英、刘高木具体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朱文英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陶朱街道祥云路10号八达西城景苑4幢030402室房地产经本院拍卖的拍卖款84万元,现各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无需将各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予以布控、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55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