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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饶河县聚鑫五金标准件商店与孙晓龙、刘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河县聚鑫五金标准件商店,孙晓龙,刘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155号申请人饶河县聚鑫五金标准件商店,地址饶河县。经营者马聚坤,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孙晓龙,男,汉族,饶河县西林子乡居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刘乐,女,汉族,饶河县西林子乡居民,现下落不明。饶河县聚鑫五金标准件商店与孙晓龙、刘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黑0524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饶河县聚鑫五金标准件���店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晓龙、刘乐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饶河县聚鑫五金标准件商店向法院申请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524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申请恢复对该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佳升审判员  娄晓东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伟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