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破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重庆新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电线厂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新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电线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破申10号申请人:重庆新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222-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59887427N。法定代表人:谢进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茜,系原告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重庆电线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顺义路2号3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39823X。法定代表人:文国昌。申请人重庆新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重庆电线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在本院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前,申请人重庆新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新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重庆新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重庆电线厂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赵金阁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强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