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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涂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2118号原告:涂某,女,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彭某,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涂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涂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某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涂某负担。审 判 员 林福赞特邀调解员曾志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婉瑜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