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5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新沂市东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公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市东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公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5512号原告:新沂市东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42号。法定代表人:刘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西良,新沂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公威,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原告新沂市东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公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新沂市东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新沂市东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沂市东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新沂市东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章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