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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胡翔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翔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3刑初17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翔,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专科文化,务工,住澧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5日被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澧检刑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翔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受理了此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晖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齐琪担任记录,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澧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3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胡翔饮酒后驾驶湘J×××××号汽车,沿津澧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北门口路段时,被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胡翔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揭发经过,证人杜某等人的证言,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常住人口登记信息表,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津卫(乙)检20170129血液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翔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翔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胡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澧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胡翔的平时表现、公众评价及监督环境等进行考察,考察报告认为被告人胡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综上所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胡翔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翔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限被告人胡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齐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1)犯罪情节较轻;(1)有悔罪表现;(1)没有再犯罪的危险;(1)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校对人:陈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