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36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殷关荣、姚张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关荣,姚张兴,吴红燕,沈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36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殷关荣,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姚张兴,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吴红燕,女,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沈国良,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吴红燕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2017年7月21日,竞买人杨新丽以77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吴红燕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内容详见(2017)华丰评报字第050302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归买受人杨新丽(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新丽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杨新丽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