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程某、王某1、王某2与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210号本院2017年7月19日对原告程某、王某1、王某2与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继承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原判决书中的落款处的两位人民陪审员更正为“潘振英和祁晓慧”。审 判 长 于青平人民陪审员 潘振荣人民陪审员 祁晓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佳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