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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程某、王某1、王某2与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210号本院2017年7月19日对原告程某、王某1、王某2与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继承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原判决书中的落款处的两位人民陪审员更正为“潘振英和祁晓慧”。审 判 长  于青平人民陪审员  潘振荣人民陪审员  祁晓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佳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