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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290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凌浩与黄恒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浩,黄恒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90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凌浩,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黄恒燊,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申请执行人凌浩与被执行人黄恒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59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仲裁费用34566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依法轮候查封涉案抵押房产即被执行人黄恒燊名下位于龙岗区布吉镇上水径村丽湖花园2栋湖滨阁816的房产(房产证号为60××44)。经查,上述房产已由本院另案首位查封,案号为(2014)深中法执字第246号。经得本院的同意,2016年11月3日,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国咨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的现值进行评估,该公司已作出深国咨评字[2016]-0436A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结果为1813080元。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后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第一次网络公开拍卖,起拍价为1300000元。在2017年6月23日进行的拍卖中,上述房产由竞买人谢永杰(居民身份证号)以1630000元竞得。上述款项扣除评估费5000元、网络拍卖辅助工作服务费2000元、执行费19000元,余款1604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称将房产拍卖余款划付其后,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59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申请结案。本院依法将余款1604000元划付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591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59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