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辖终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吴宏宇、宁春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宏宇,宁春荣,汇通宏宇投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宏宇,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英,北京九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文君,北京九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春荣,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琦,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汇通宏宇投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外环西路26号院70号楼(园区)。法定代表人:吴宏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英,北京九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文君,北京九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吴宏宇因与被上诉人宁春荣、原审被告汇通宏宇投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8831号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吴宏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吴宏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宏宇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吴宏宇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志雄审判员 王 贺审判员 郭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