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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保78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禹韶峰执行通知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协 助 冻 结 存 款 通 知 书(2017)湘1321执保78号之七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1321执保78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冻结被执行人禹韶峰(身份证证件号码:432522197507178852)62×××79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冻结措施完成次日起计算。本案逾期未续冻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二、冻结被执行人禹韶峰(身份证证件号码:432522197507178852)62×××71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冻结措施完成次日起计算。本案逾期未续冻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执行员  周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