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保78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禹韶峰执行通知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协 助 冻 结 存 款 通 知 书(2017)湘1321执保78号之七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1321执保78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冻结被执行人禹韶峰(身份证证件号码:432522197507178852)62×××79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冻结措施完成次日起计算。本案逾期未续冻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二、冻结被执行人禹韶峰(身份证证件号码:432522197507178852)62×××71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冻结措施完成次日起计算。本案逾期未续冻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执行员 周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