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余昌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昌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03刑初325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昌旺,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都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江西省都昌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24日由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诉刑诉[2017]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昌旺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华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昌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6日中午12时20分许,被告人余昌旺在本市浔阳区双峰路洛克网咖二楼上网时,将被害人王某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一部OPPOX9007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3元)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手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被告人余昌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昌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余昌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品估价鉴定书、情况说明、监控视频、人口信息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昌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昌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人余昌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昌旺系初犯、偶犯,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余昌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昌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罚金已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浔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维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