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2民初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2658张斌与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02民初2658号原告:张斌,男,197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江州北路719-1号。法定代表人:葛忠,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斌与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路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瑞路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意见原告张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2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77556元(6463元/月×12个月);3、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历年工资528900元。被告中瑞路桥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自2000年起在被告处工作。2012年2月6日被告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管理人才队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该通知第十二条经济待遇规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薪酬实行结构收入制:基础年薪+执业资格(职称)津贴+项目岗位补贴+市场开拓奖金等构成。该条第(一)项基础年薪规定:执业资格等级为公路、市政双一级建造师,职业等级为高级职称,基础年薪为12万元。第(二)项执业资格(职称、岗位技能)津贴规定:对于取得市政一级建造师津贴2万元/年,公路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1.5万元/年,高级工程师1万元/年。2015年4月和5月,被告单位经法定代表人葛忠签字批准核抄费用报销明细表,其中包含原告2013年、2014年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证书费各35000元、高级工程师证书费各1万元、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费各15000元,2014年公路甲级造价证书费1.5万元,2012年检测工程师证书费2500元,2013年、2014年检测工程师证书费各5000元,以上证书费合计147500元。2016年8月1日,被告单位在欠薪统计表上盖章确认,该统计表载明欠发原告2013年至2016年的证书费255000元及至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的基本工资171400元,合计426400元。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被告中瑞路桥公司的股东李X于次日签收。2017年3月,原告向泰州市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泰海劳人仲案字﹝2017﹞第127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原告提供了劳动,被告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原告主张的基本工资273900元,根据原告提供的欠薪统计表,被告单位确认2015年及2016年1月至7月欠发工资数额为171400元,因原告的基础年薪为12万元,其提供劳动至2016年11月30日,故2016年8月至11月的基本工资应为4万元,以上合计211400元,故本院确认被告单位欠发原告基本工资211400元,对原告主张的其他工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证书费255000元,根据被告单位的文件规定,隶属于工资范畴,并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批准的费用报销明细表、欠薪统计表予以证实,可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77556元,因被告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且原告已通知被告并说明理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辩论的权利,应由其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张斌与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斌工资466400元、经济补偿金77556元,合计543956元。三、驳回原告张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严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