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涂元玲张勇等与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张群,涂元玲,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872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执行人:张群,女,199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执行人:涂元玲,女,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法定代表人柯敬陶。本院在执行涂元玲、张勇、张群与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622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涂元玲、张勇、张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屋、车辆、对外投资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4执8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正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