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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许胜与周江、钟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胜,周江,钟祥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705号申请执行人:许胜,男,1968年9月6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周江,男,1980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钟祥兵,男,198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本院在执行许胜与周江、钟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周江、钟祥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家红审判员  亓 龙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小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