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长春市骏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文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骏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文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1157号原告:长春市骏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与正阳街交汇先行名苑14号楼2118室(以下简称骏晨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冰梓,经理。被告:黄文华,现住榆树市。原告骏晨公司与被告黄文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骏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付冰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文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骏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68850.59元。2、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黄文华通过原告公司购买汽车,并以所购汽车抵押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以下简称康平支行)申请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双方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原告为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期偿还贷款,截止2016年9月30日原告为其偿还贷款68850.59元。此款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黄文华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庭审中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合同,证明2014年8月5日被告与康平支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金额117000.00元、贷款期限为3年/36月。同时黄文华用贷款所购汽车抵押。2、个人贷款保证合同,证明原告与康平支行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约定对主债务同时存在其他物权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对保证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3、贷款还款回单二枚,证明原告为被告还款68850.59元。4、建设支行出具的追索权证明书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偿还了贷款10000.00元,原告对所偿款项享有追偿权。5、公证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及康平支行在长春市信维公证处对贷款、抵押及保证合同进行了公证。6、债权文书公证书一份,证明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经庭审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1、2、3、5、6真实、合法,与本案的事实存在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4因系建设支行出具的证明,与本案的事实没有关联性,故不予认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5日被告黄文华为购买汽车与康平支行签订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17000.00元、贷款期限为3年/36月。黄文华用购买的现代IX35汽车抵押担保。同日原告骏晨公司与康平支行签订个人贷款保证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同时约定如借款人未按约定及时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主债务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行使。截止2016年9月30日原告骏晨公司为被告偿还银行贷款68850.59元。本院认为,被告黄文华与康平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原告与康平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本案虽然被告提供了物的担保,但保证合同约定,主债务同时存在物的担保,不影响债权人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黄文华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康平支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康平支行有权选择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原告作为保证人依约予以代偿后,有权利向债务人黄文华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文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长春市骏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68850.59元。案件受理费1521.00元由被告黄文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军伟代理审判员 王春玲人民陪审员 张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