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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540莫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1刑初540号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伟,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2003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本案于2017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逮捕。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建议,经征得被告人莫伟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洪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2月27日1时许,被告人莫伟至本市新北区春江镇圩塘常州万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推门进入办公室窃得被害人陈某放在此处的黄铜68公斤、紫铜2.5公斤,经鉴定被盗黄铜价值人民币1428元。案发后,被盗黄铜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莫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发经过、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孙某、张某、李某、狄某的证言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监控视频、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伟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莫伟认罪态度较好、缴纳罚金保证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伟有盗窃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莫伟因本案于2017年4月30日起至5月14日止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莫伟犯罪所得,依法予以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顾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