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田国申、刘树明等与张保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申,刘树明,刘书祥,刘细祥,刘中祥,刘新明,刘美玉,张保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883号原告:田国申。原告:刘树明。原告:刘书祥。原告:刘细祥。原告:刘中祥。原告:刘新明。原告:刘美玉。以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绪武,大冶市还地桥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保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湖滨大道***号。负责人:刘城胜,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田国申、刘树明、刘书祥、刘细祥、刘中祥、刘新明、刘美玉与被告张保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田国申、刘树明、刘书祥、刘细祥、刘中祥、刘新明、刘美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国申、刘树明、刘书祥、刘细祥、刘中祥、刘新明、刘美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田国申、刘树明、刘书祥、刘细祥、刘中祥、刘新明、刘美玉负担。审判员 陈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