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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航信科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航信科工贸有限公司,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5民初845号原告:陕西航信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韩森路西段9号。法定代表人:强建。委托代理人:张温,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勉县定军山镇。法定代表人:武军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航信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航信科工贸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航信科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陕西航信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露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