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冯正华申请执行马兴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173号申请人冯正华,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执行马兴才,男,1968年7月14号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21民初80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冯正华申请执行马兴才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马兴才在米易县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对马兴才采取拘留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21民初8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天明审判员 张 睿审判员 郑从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楚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