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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丹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冀0302刑初43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丹,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秦皇岛永信物流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身份证号码:xxx。2016年1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于其居住地候审。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7]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丹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李丹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冀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平大街与西港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被告人李丹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4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指控的事实有被告人李丹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请求对被告人李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丹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李丹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冀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平大街与西港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被告人李丹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丹的供述和辩解;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自愿认罪及本案具体情节,故对被告人李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董林华人民陪审员绳刚人民陪审员邵福英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钰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