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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德阳市某有限公司与榆林市众大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某有限公司,榆林市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535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榆林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50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向德阳市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03127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560元,执行费12780元。在执行过程中,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5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德贵执行员  项志军执行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