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霞浦县泉凯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与周春生、许慧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霞浦县泉凯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周春生,许慧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E*MERGEFORMAT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1016号原告:霞浦县泉凯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港街道工业桃园3号区。法定代表人:郑维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维爱,男,霞浦县泉凯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周春生,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许慧斌,女,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霞浦县泉凯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春生、许慧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穷尽送达方式,仍无法向周春生、许慧斌送达应诉材料,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胡恒松人民陪审员 苏雪琴人民陪审员 张良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摇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