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刑更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方吉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刑更226号罪犯方吉祥,男,生于1978年9月12日,汉族,福建省云霄县人,初中文化,原户籍地福建省云霄县下河乡孙坑村十六队,现在吴忠监狱八监区服刑。宁夏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吴利刑初字第44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方吉祥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5万元(已缴纳11500元)。2015年6月17日经本院以(2015)吴刑执字第3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零十天(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2013年3月26日入监改造。执行机关吴忠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三十天,报送本院审理。检察机关吴忠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该犯罚金大部分尚未缴纳,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的检察意见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0日在吴忠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勇,吴忠监狱指派干警许力、郭建民出庭支持诉讼,罪犯方吉祥,证人周某某、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管服教,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各课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由于表现突出,2015年、2016连续两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累计得减刑分115.5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宁司通【2016】118号)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原减刑分折算积分为2772分,原行政奖励折算积分为792分,总计折算积分为3564分。本院认为,罪犯方吉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该犯在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该犯在服刑期间改造情况、计分考核情况,其未能足额履行财产刑,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吉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立文审判员 陈 军审判员 王文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