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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0689-10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63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欢乐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深圳市欢乐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0689-10758号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E。法定代表人梁茵宁。委托代理人董瓛,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林诗,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欢乐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84区宝源南路宝安区体育中心体育场附场一楼十三间商铺及附场功能楼(两层)十六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D。负责人谌尔特。委托代理人汤永远,公司员工。上列原告与被告侵犯著作权纠纷70宗案件,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骆林诗,被告委托代理人汤永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继受取得《问候你》、《九妹》、《妹妹等等我》、《傻妹妹》、《九十九朵红玫瑰》、《九九女儿红》、《暖我一生的你》、《绿叶对根的情意》、《人面桃花》、《红红的蝴蝶结》、《缘分的事》、《我想去桂林》、《为你》、《说好秋天就回来》、《感谢》、《大花轿》、《真的好想你》、《重温一次童年》、《你那里下雪了吗》、《祝酒歌》、《老水牛》、《谁能告诉我》、《让你知道我的心》、《等的就是你》、《蓝蓝的夜蓝蓝的梦》、《亲亲的茉莉花》、《飞天》、《得意洋洋》、《阳光灿烂的日子》、《守月亮》、《放弃我是你的错》、《老调陈腔》、《为我们的今天喝彩》、《弯弯的月亮》、《灯火阑珊处有你》、《最后的时刻》、《哪里有我的家》、《样样好》、《霸王别姬》、《女孩的心思你别猜》、《冰糖葫芦》、《伤心雨》、《心中的太阳》、《偏偏相逢在雨中》、《再一次入梦》、《亲爱的你会想我吗》、《大哥你好吗》、《行酒令》、《小芳》、《一九九七永恒的爱》、《公元一九九七》、《香港别来无恙》、《风中的眼睛》、《纸飞机》、《桃花岛》、《大头皮鞋》、《大妹子》、《随风舞动》、《菊花吟》、《夜不能寐》、《青藏高原》、《我的眼里只有你》、《快乐老家》、《辣妹子》、《中国娃》、《老乡》、《赞酒歌》、《偷一颗月亮照亮天》、《小桃红》、《瀑布雨》等70首音乐电视作品完整著作权,是该音乐电视作品的合法权利人。被告在未征得原告的许可、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上述70首音乐电视作品复制保存在其服务器内,并以卡拉OK方式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经原告多番告知和交涉,被告仍然拒绝支付使用费,拒绝赔偿损失。被告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放映权,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侵权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等)每宗案件3000元(70宗案件合计为2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一、原告的VCD及内容不是作品,而是录音录像制品,不拥有诉请的著作权权利范畴的复制权、放映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只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由于原告是不适格的诉讼当事人,因此就不存在被告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我们知道,行使权利首先要拥有权利,而原告对涉案的70首卡拉OK音像制品,不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权、放映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VCD只是媒介载体,不会产生著作权。涉案的歌曲不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制品,原告至多享有对该音像制品的发行权和复制权,其权利和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相距甚远。原告并未提供诸如词作者、曲作者或表演人等著作权人的授权证据,因此原告不能主张不存在的权利。被告既没有复制音像制品,也没有发行音像制品,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被告的歌库是卡拉OK设备提供商事先就编制嵌入的,歌曲来源合法,所以,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参照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认定规定,例如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样,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所以作为卡拉OK经营者的被告,只要合法购买了含有歌库的卡拉OK播放设备,能够证明来源的,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否则对于像被告一样的卡拉OK经营者是不公平的。原告完全可向卡拉OK设备提供商主张权利,原告转而将包括被告在内的众多卡拉OK商家推上了法庭,原告维权的真实目的值得怀疑。最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2016)粤73民终947号民事裁定,裁定原告败诉,认定原告对涉案作品没有著作权,无权主张他人侵犯其著作权,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给广东省其他法院树立了审判标杆,有效的遏制了原告获得不当利益的机会。二、原告的诉请,实际是在行使不属于原告而应该属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职权,因此,原告主张该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并非涉案作品的原始权利人,其主张权利来源的涉案著作权转让合同形式要件存在严重瑕疵。原告在没有提供其支付价金受让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情况下,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实质上行使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能,而原告是经营型公司,并非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果要提起诉讼,应当以音乐权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相关非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成立的经营型公司,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通过与音乐词曲作者或MTV制品公司等音乐权利人签订合同获得授权,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而应以相关音乐权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建议法庭对原告的非法集体管理行为予以认定,对“名为著作权转让、实为非法集体管理”的恶意规避《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行为应予以制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与事实不符。首先原告并未提供损失的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权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赔偿数额。这条规定既是实体法条款,也是程序法条款。如果原告计算出损失,就应该首先按原告的损失计算,参照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发布的2016、2017年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广东地区为每天每个房间人民币10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目前有授权音乐电视作品105938首,被告的包房间数共由135间,每首歌一年的使用费是10×135×365÷105938=4.65元,据此可算出,70首歌一年的收费应为325.5元,也就是说涉案的70首歌,因为被告的侵权,原告每年损失使用费325.5元。当然前提必须是原告拥有著作权,可以看出,原告的损失可以计算的,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程序,应该首先适用原告损失额计算方法来计算,但原告违反程序刻意回避了这一损失的计算方式,是想通过法院自由裁量获得更大的不当利益。为了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庭责令原告提供损失的计算方法。被告没有因为原告的歌曲获得盈利,根据深圳新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鉴证报告,被告2015年不但不盈利还亏损147万元,2016年的报告还没出来,应该也是亏损。原告诉请每首歌赔偿3000元,但没有说明理由和计算方法,其中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被告认为金额奇高,不符合事实,被告没有提供律师费发票和支付凭据,应该认定没有发生律师费。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只能就已经发生的费用损失主张权利,因此未发生的律师费不应该计算在内。原告一次性取证157首歌,花费各项费用965元人民币,平均每首歌花费6.15元,分摊70首歌上为430.5元,就是说原告诉请的70首歌合理费用为430.5元,加上所谓的著作权使用损失325.5元,共计损失是756元,并不是原告诉请的每首歌3000元,合计210000元。综上所述,原告未能证明其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无权对被告主张权利,其诉讼且请求应予驳回。四、被告歌库涉诉曲目部分与原告的版本不同,其中《飞天》、《灯火阑珊处有你》的画面不一致;《大花轿》、《哪里有我的家》、《大头皮鞋》、《风中的眼睛》、《快乐老家》、《老乡》、《为你》等7首歌开始画面不一致,过了5-10秒后左右画面一致;《绿叶对根的情意》、《祝酒歌》、《最后的时刻》、《心中的太阳》、《弯弯的月亮》、《暖我一生的你》、《让你知道我的心》、《阳光灿烂的日子》、《为我们的今天喝彩》、《大哥你好吗》、《谁能告诉我》、《得意洋洋》、《守月亮》、《霸王别姬》、《女孩的心思你别猜》、《纸飞机》、《公元一九九七》、《一九九七永恒的爱》、《辣妹子》、《感谢》、《人面桃花》、《傻妹妹》、《红红的蝴蝶结》、《放弃我是你的错》、《行酒令》、《菊花吟》、《大妹子》、《我的眼里只有你》、《随风舞动》、《夜不能寐》、《瀑布雨》等歌曲的logo不一样;《中国娃》、《赞酒歌》、《偷一颗月亮照亮天》、《小桃红》、《青藏高原》、《亲爱你的会想我吗》等歌曲画面无logo;《偏偏相逢在雨中》、《再一次入梦》不确定logo;被告据此认为上述歌曲不是原告的制品。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3月26日注册成立。原告提交6张《中国音乐电视金曲(柒)、(捌)、(玖)、(拾)、(拾壹)、(拾贰)》VCD光碟待证被告侵犯其著作权,其中《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柒)》音乐专辑封底显示内容包括: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ISRCCN-F13-96-348-00/V.J6,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CHINARECORDCO.GUANGZHOU版权所有·翻录必究。《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捌)》音乐专辑封底显示内容包括: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ISRCCN-F13-96-348-00/V.J6,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CHINARECORDCO.GUANGZHOU版权所有·翻录必究。《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玖)》音乐专辑封底显示内容包括: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ISRCCN-F13-97-0036-00/V.J6,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CHINARECORDCO.GUANGZHOU版权所有·翻录必究。《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拾)》音乐专辑封底显示内容包括: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ISRCCN-F13-97-0037-0/V.J6,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CHINARECORDCO.GUANGZHOU版权所有·翻录必究。《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拾壹)》音乐专辑封底显示内容包括: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ISRCCN-F13-97-374-0/V.J6,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CHINARECORDCO.GUANGZHOU版权所有·翻录必究。《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拾贰)》音乐专辑封底显示内容包括: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ISRCCN-F13-97-375-0/V.J6,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CHINARECORDCO.GUANGZHOU版权所有·翻录必究。上述专辑由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本案原告诉请保护的70首歌曲均收录于音乐专辑中《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柒)》至《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拾贰)》中。1997年6月16日,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将其所拥有的全部录音录像节目版权(包括全部音像节目介质的录音带、CD、LD、VCD、DVD及版权节目等)全权独家转让给其子公司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和王宪(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权所有,三方已履行完毕全部交接手续。2014年5月1日,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和王宪出具《授权书》载明:其将所有的171首视听作品合法有效的著作权权利授予原告进行运营及维权,授权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表演权、广播权、修改权、转授权及相关邻接权等权利,授权方式为专属独家授权,授权范围为中国地区,授权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14年6月5日,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将权利授权方式由专属独家授权改为转让给原告,转让后原告作为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转让权利的合法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不再以自己名义或委托第三方行使已经转让给原告的权利;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特别声明从未加入任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让给原告的权利皆为自己可以有效行使的权利,无需任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管。2014年6月10日,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与原告签订补充变更协议书,约定补充更正协议内容,确认将2014年5月1日签署的《授权书》中授权权利所包含的所有著作权权利及其邻接权全部转让给原告,自2014年6月5日起,原告为2014年5月1日签订授权书所包含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人的所有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行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保护。2015年5月19日,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具的《版权证明》载明:该公司出版的《中国音乐电视金曲》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拾壹、拾贰(VCD)版权属于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所有。2015年10月30日,原告委托知识产权公司代理人及广东省中山市凤翔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来到被告处“185”的房间进行消费,操作歌曲点播机点播包括涉案70首歌曲在内的158首歌曲,对歌曲播放画面的过程进行了录像,公证人员监督了上述点播与录像的全过程。消费结束后取得该营业场所出具的加盖有“深圳市欢乐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广东省深圳市饮食、娱乐服务定额发票》8张、银联消费小票1张、消费账单、开房确认单各一张。2015年11月30日,广东省中山市凤翔公证处据此出具(2015)粤中凤翔第2424号《公证书》。经当庭拆封(2015)粤中凤翔第2424号《公证书》所附证物袋,内有一张光盘,经比对,现场摄录的涉案70首歌曲中,《飞天》、《灯火阑珊处有你》2首歌曲视频画面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歌曲画面不一致;《大花轿》、《哪里有我的家》、《大头皮鞋》、《风中的眼睛》、《快乐老家》、《老乡》、《为你》等7首歌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的歌曲刚开始画面不一致,但之后画面一致,原告称系被告将其作品修剪或修改所致;《绿叶对根的情意》、《祝酒歌》、《最后的时刻》、《心中的太阳》、《弯弯的月亮》、《暖我一生的你》、《让你知道我的心》、《阳光灿烂的日子》、《为我们的今天喝彩》、《大哥你好吗》、《谁能告诉我》、《得意洋洋》、《守月亮》、《霸王别姬》、《女孩的心思你别猜》、《纸飞机》、《公元一九九七》、《一九九七永恒的爱》、《辣妹子》、《感谢》、《人面桃花》、《傻妹妹》、《红红的蝴蝶结》、《放弃我是你的错》、《行酒令》、《菊花吟》、《大妹子》、《我的眼里只有你》、《随风舞动》、《夜不能寐》、《瀑布雨》等歌曲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歌曲logo不一样,但画面与原告诉请的作品画面完全一致;《中国娃》、《赞酒歌》、《偷一颗月亮照亮天》、《小桃红》、《青藏高原》、《亲爱你的会想我吗》、《偏偏相逢在雨中》、《再一次入梦》的画面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歌曲画面完全一致,其余歌曲的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歌曲相同。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工商登记资料、公证书、VCD光碟、授权书、补充协议、补充变更协议书、版权证明书、发票、签购单等书证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该合法出版物的署名及相关证据,可以确认《中国音乐电视金曲(柒)、(捌)、(玖)、(拾)、(拾壹)、(拾贰)》(VCD)的版权人系贵州四达音像公司,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将其拥有的版权依法转让给其分公司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和王宪,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和王宪取得上述权利后,再将权利转让给原告,该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享有音乐专辑《中国音乐电视金曲(柒)、(捌)、(玖)、(拾)、(拾壹)、(拾贰)》(VCD)中收录的涉案70首歌曲的相关版权。原告作为权利人,得以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在卡拉OK经营行业行使涉案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权等权利,并得以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主张权利。被告播放的70首歌曲中,其中《飞天》、《灯火阑珊处有你》2首歌曲视频画面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歌曲画面不一致,本院认定被告播放的该两首歌曲未侵犯原告对该两首歌曲享有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被告停止对该两首歌曲的侵权、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该两首歌曲的经济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大花轿》、《哪里有我的家》、《大头皮鞋》、《风中的眼睛》、《快乐老家》、《老乡》、《为你》等7首歌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歌曲仅刚开始画面不一致,之后画面完全一致,《绿叶对根的情意》、《祝酒歌》、《最后的时刻》、《心中的太阳》、《弯弯的月亮》、《暖我一生的你》、《让你知道我的心》、《阳光灿烂的日子》、《为我们的今天喝彩》、《大哥你好吗》、《谁能告诉我》、《得意洋洋》、《守月亮》、《霸王别姬》、《女孩的心思你别猜》、《纸飞机》、《公元一九九七》、《一九九七永恒的爱》、《辣妹子》、《感谢》、《人面桃花》、《傻妹妹》、《红红的蝴蝶结》、《放弃我是你的错》、《行酒令》、《菊花吟》、《大妹子》、《我的眼里只有你》、《随风舞动》、《夜不能寐》、《瀑布雨》等歌曲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歌曲logo不一样,但画面与原告诉请的作品画面完全一致,《中国娃》、《赞酒歌》、《偷一颗月亮照亮天》、《小桃红》、《青藏高原》、《亲爱你的会想我吗》、《偏偏相逢在雨中》、《再一次入梦》的画面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歌曲画面完全一致,故本院认为上述歌曲侵犯了原告对上述歌曲享有的合法权益。综上,本院认为,除《飞天》、《灯火阑珊处有你》2首歌曲外,其余68首歌曲均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歌曲享有的合法权益。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卡拉OK包房内提供涉案歌曲点播服务,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68首歌曲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制品的性质及艺术水平、制作成本和流行程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制品的大致持续时间及可能的盈利情况,以及原告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为涉案68首歌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对原告请求数额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欢乐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对涉案MTV制品《问候你》、《九妹》、《妹妹等等我》、《傻妹妹》、《九十九朵红玫瑰》、《九九女儿红》、《暖我一生的你》、《绿叶对根的情意》、《人面桃花》、《红红的蝴蝶结》、《缘分的事》、《我想去桂林》、《为你》、《说好秋天就回来》、《感谢》、《大花轿》、《真的好想你》、《重温一次童年》、《你那里下雪了吗》、《祝酒歌》、《老水牛》、《谁能告诉我》、《让你知道我的心》、《等的就是你》、《蓝蓝的夜蓝蓝的梦》、《亲亲的茉莉花》、《得意洋洋》、《阳光灿烂的日子》、《守月亮》、《放弃我是你的错》、《老调陈腔》、《为我们的今天喝彩》、《弯弯的月亮》、《最后的时刻》、《哪里有我的家》、《样样好》、《霸王别姬》、《女孩的心思你别猜》、《冰糖葫芦》、《伤心雨》、《心中的太阳》、《偏偏相逢在雨中》、《再一次入梦》、《亲爱的你会想我吗》、《大哥你好吗》、《行酒令》、《小芳》、《一九九七永恒的爱》、《公元一九九七》、《香港别来无恙》、《风中的眼睛》、《纸飞机》、《桃花岛》、《大头皮鞋》、《大妹子》、《随风舞动》、《菊花吟》、《夜不能寐》、《青藏高原》、《我的眼里只有你》、《快乐老家》、《辣妹子》、《中国娃》、《老乡》、《赞酒歌》、《偷一颗月亮照亮天》、《小桃红》、《瀑布雨》享有的复制权;二、被告深圳市欢乐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4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500元,由被告负担3400元,原告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小  红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焕湖(兼)书 记 员 苟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