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3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玉环县申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台州辰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环县申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台州辰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玉环县万昌机械厂,高南辉,黄万田,黄万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3900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县申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楚门镇文房西路10号、12号、16号、18号。法定代表人:屠申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台州辰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三合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高南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玉环县万昌机械厂,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三合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万川,厂长。被执行人高南辉,女,1973年4月18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黄万田,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黄万川,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住玉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1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0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费7400元,案件受理费629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万川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市玉城街道南山村的土地使用权(玉集用1994第24954号);二、查封被执行人黄万田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市玉城街道南山村的土地使用权(玉集用1994第24953号);三、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俞 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胡明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