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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学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325号被执行人何学华,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案由:盗窃罪执行依据:(2013)港刑初字第0240号刑事判决书本案立案执行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被执行人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张智金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臣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