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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与刘加裕、高小变、张跟龙、祝海云、高红旗、祝云巧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刘加裕,高小变,张跟龙,祝海云,高红旗,祝云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6民初3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法定代表人:刘泽,系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夏县,系该银行员工。被告:刘加裕,男,1968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被告:高小变,女,1970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被告:张跟龙,男,1964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被告:祝海云,女,1963年0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被告:高红旗,男,1975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被告:祝云巧,女,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与被告刘加裕、高小变、张跟龙、祝海云、高红旗、祝云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于2017年0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计92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王利军审判员  卫冬艳审判员  苏文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馨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