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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20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裴某某与河南省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某某,河南省****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2065-2号申请执行人裴某某,男,1979年4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省****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裴某某与河南省****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河南省****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河南省****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银行存款账62601****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燕文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兰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