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5民初3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佩海与李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佩海,李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5民初3136号原告:刘佩海,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李风华,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原告刘佩海与被告李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佩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佩海负担。审判员 凌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米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