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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息荭冰、王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息荭冰,王合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288号申请人:息荭冰,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申请人:王合成,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睢县。本院在审理息荭冰诉王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息荭冰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合成在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息荭冰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合成在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王合成名下的价值1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仲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