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2401号原告:林某,女,1976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被告:薛某,男,1976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林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林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林某负担。审判员 贾卫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俊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