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纲辉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纲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80号罪犯李纲辉,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3年1月8日作出(2002)南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纲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左某14442.44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7855.9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2月18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0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6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8年8月8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10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12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纲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仓库管理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7年1月25日因私自携带非生产用品扣5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获表扬5次。2017年7月日缴纳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汇总表,进账消费清单,缴款凭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纲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5年10月20日至2020年1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利党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