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史爱青与李宝国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爱青,李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40号申请人史爱青,女,1985年2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宝国,男,1970年11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史爱青与被执行人李宝国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宝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蔺仲波银行存款账户:62305911960040****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查世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振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