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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史爱青与李宝国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爱青,李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40号申请人史爱青,女,1985年2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宝国,男,1970年11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史爱青与被执行人李宝国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宝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蔺仲波银行存款账户:62305911960040****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查世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振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