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包满都拉与包青海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满都拉,包青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包满都拉,男,1972年4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包青海,男,1978年5月25日生,蒙古族,住所地现住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包满都拉与包青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包青海给付案件款6500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包青海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包青海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包满都拉未受偿金额为166184.9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青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