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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苗天成与黄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天成,黄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4执247号申请执行人苗天成,男,汉族,1965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2201831965********,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绿柳路中信城浅山**栋3门***室。被执行人黄晓,男,汉族,1962年11月13日生,身份证号:2201051962********,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路**号*栋*单元***室。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苗天成与被执行人黄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194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解除原告苗天成与被告黄晓于2016年5月25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二、解除第三人霍艳珍与第三人吉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编号为0000000000986484);三、原告苗天成给付被告黄晓钢材款人民币970000元,该款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打入本院执行账户,待本调解书第二项履行完毕后由被告黄晓通过执行程序取得该款,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黄晓自行承担;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18486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苗天成自行承担。”法律文书于2016年6月22日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苗天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0194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馨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