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德英与宋龙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英,宋龙峰,董培水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2210号原告:王德英,女,汉族,住址为山东省临邑县委托代理人:董海成,男,汉族,住址为临邑县被告:宋龙峰,男,汉族,住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第三人:董培水,男,汉族,住址为山东省临邑县,现羁押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原告王德英诉被告宋龙峰、第三人董培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00元,由原告王德英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淑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雅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