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执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宋自银与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自银,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1308号申请执行人:宋自银,男,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军,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自银与被执行人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自银称被执行已向其履行了全部义务,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原民初字第4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毛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富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