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2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赖某某、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赖某某,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某贸易商行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2民初978号原告:陈某,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某,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赖某某,住重庆市,现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住广西永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某某,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环城西二路。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莫某某,广西某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州市某贸易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沙河路。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赖某某、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某贸易商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赖某某、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某贸易商行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赖某某、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某贸易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280元,减半收取计166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同时,因原告陈某生活困难,经本院院长批准免除其负担的全部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韩 艳人民陪审员 侯有喜人民陪审员 叶永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徐文耀书 记 员 秦丽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