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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林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林春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21财保6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大道与福康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董晓玲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百恩,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卫,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林春,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申请人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张林春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内0121财保6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林春423630.45元或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林春所有的位于乌兰察布市××旗东户房。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玲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林春423630.45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林春所有的位于乌兰察布市××旗东户房屋一套的查封。案件申请费2639元,由申请人内蒙古四季春饲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张建军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周慧霞 微信公众号“”